摘要
我国《民法通则》将个人合伙与法人联营分别列于“公民”一章和“法人”一章。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现实中出现了一种新的合伙形式——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合伙。这种合伙,既不属于个人合伙,又不属于法人联营,因而在民法中地位不明确。笔者认为,公民与法人合伙作为合伙的一种形式应予确认,这种合伙应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一公民与法人合伙是指公民与法人作为当事人,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约定出资、共同经营的一种联合形式。它为完善我国经济体制,丰富多层次的经济联合。
出处
《法学评论》
1988年第6期30-32,共3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