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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营体的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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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民法通则颁布两年多以来,论述民法通则的著作或论文令人失望地回避对这一条文及相关条文作深入的研究,本文试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为了论述的方便,将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体合伙的名称权统称为经营体的名称权。
作者 徐国栋 刘剑
出处 《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1988年第3期31-34,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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