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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县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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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县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特征监督权是由国家通过宪法、法律赋予公民和某些国家机关的一种权利。它有两层涵义:第一涵义是指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督促其改进工作的权利。第二层涵义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某些国家机关的权力。这种监督权,各国法律规定不一,通常表现为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行政机关内部自上而下的监督。
作者 张远勋
出处 《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1988年第3期64-6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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