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诸法合体”是人们冠诸《唐律》的一个重要特点。它认为:《唐律》“以刑法为主要内容,同时也包括民事、婚姻、继承以及行政和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此说流行中外,影响极大,被学界肯定为《唐律》(扩而大之是封建的“中华法系”)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作为一部刑法典,《唐律》规定的只有刑事法律规范,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将民事、婚姻、行政、诉讼等法律规范“合为一体”这种内容范围及形式结构方面的落后性。
出处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8年第1期21-26,共6页
Journal of Yanta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