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1979年以来,我国相继制定的个少法律、法规中,都作了关于经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其中,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法律规定,行政违法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森林法》、《统计法》、《计量法》、《海关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矿产资源勘察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
出处
《法学杂志》
1988年第1期18-19,共2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