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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我国设置毗连区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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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毗连区,又称“海关缉私区”,是指沿海国在毗连其领海以外的一定范围内,为实施关于海关、卫生、财政、移民等事项的管辖而设立的特别海洋区域。1982年12月在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第11次会议上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毗连区制度以国际公约的形式确定下来,成为沿海国一项得到国际公认的固有权利。毗连区的出现亦已有两百多年历史了。最早,1736年英国制订《游弋法》规定没收游弋逗留在离其海岸6海里海域内的船舶上装载的禁运品。1763年又规定上述海域连船舶本身亦可没收。
作者 丁良培
出处 《法学杂志》 1988年第1期42-42,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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