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定期宣判应通知律师到庭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刑诉法第121条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刑事判决有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方式。定期宣判比较当庭宣判而言,更有许多优点。定期宣判给人民法院认真考虑被告和律师的辩护意见以充裕的时间。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有一些法院,无论是另定日期宣判,还是定期以大会形式公开宣判,均不通知律师到庭。
作者 周章金
出处 《法学杂志》 1988年第1期45-45,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