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当代西方犯罪学中,多因素理论占有很重要的位置,影响颇大,对其进行研究,对后起的我国犯罪学研究有重要借鉴作用。多因素理论是犯罪原因论中的一种理论,源于“导致犯罪因素”这个概念。它的基本含义就是犯罪行为是由多种因素影响而产生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犯罪行为的决定性因素,一般称为犯罪的根源(或总根源)。但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对犯罪行为的产生来说,仅仅是一种最基本的或者说是最根本的因素,并不是全部因素。犯罪行为的产生还与其他各种因素、情况和现象具有更近的、更直接的关系。这些与犯罪行为的发生有着更近的直接关系的各种其他因素、情况和现象,在犯罪学中被称为“导致犯罪的因素”。与研究犯罪总根源相比,研究导致犯罪因素在理论和实践上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当代犯罪学的原因论主要就是在这个方向上发展着。
出处
《法学杂志》
1988年第3期6-7,共2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