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论行政违法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法律所调整和规范的社会关系,从形成方面来说,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横向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一类是纵向的带有从属、管理关系的主体之间的行政关系。国家主要就是通过这两类法律规范,来巩固、促进和保障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经济和社会关系。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是民事违法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就是行政违法行为。还有第三类违法行为,这就是犯罪行为。在很多情况下,犯罪行为是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的恶性发展,它们常常是在情节和社会危害轻重上有很大不同。例如、违反交通法规,情节轻微的是行政违法,造成严重伤亡事故,违反刑法的则是犯罪。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作者 应松年
出处 《法学杂志》 1988年第3期8-10,共3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