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据《竹书纪年》所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所谓圜土,是集中关押罪犯的地方,用土筑成圜形的围墙,故名圜土,也即狱城。周朝的监狱制度因袭夏商而有所发展。奴隶主统治集团面对着奴隶、平民和商族遗民的反抗,大大加强了镇压的措施,采取夏朝的圜土之制以“聚教罢民”。把他们认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群众大批地加以拘押。这就揭示了西周圜土的性质。首先,它是社会性预防措施。《周礼·秋官·大司寇》注谓:“民不能自强于为善者谓之罢民,夜纳之圜土而昼则施以职事。”罢民是指无业游民、流浪汉、乞丐一类的人。西周统治者认为这部分人是贫弱的根源。
出处
《法学杂志》
1988年第3期43-44,共2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