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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企业短期融资券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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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为帮助企业解决短期流动资金的需要,开辟融资渠道,并维护融资双方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向经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并领有营业执照,独立核算、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本市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确因短期流动资金的需要,可以向代理发行的金融机构申请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融资券)。
出处 《上海金融》 1988年第2期31-31,共1页 Shanghai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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