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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经济合同中的要约和承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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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二、承诺(一)承诺的概念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无保留地表示同意。这时,受要约人又叫承诺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便告成立。承诺在法律上的要求: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除此之外,任何第三者不能对要约作出承诺的表示,也不能据此成立合同。2.承诺不能变更要约。承诺的内容必须是要约的内容,不能有所增减或修改,否则就视为对要约的拒绝,或者成为反要约。
作者 夏斗寅
出处 《外国经济与管理》 1988年第4期45-45,共1页 Foreign Economics &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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