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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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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多数、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合并审理的诉讼。共同诉讼的合并不是诉讼客体的合并,而是诉讼主体的合并,即多数当事人的数诉合并。共同诉讼分两种:一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一种是普通的共同诉讼。
作者 薛秋华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
出处 《新疆社会科学》 1988年第3期116-121,共6页 Social Sciences in Xin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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