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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应当增设挥霍浪费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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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 长期以来,在经济领域中挥霍浪费国家资财一直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这种行为给社会主义经济事业造成了巨大的危害,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在政治上给党和国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挫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然而,在对待如何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这一问题上,人们往往对以贪利性为目的的行为,如贪污、盗窃、诈骗等犯罪深恶痛绝,认为这些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运用刑法武器加以打击。而对于挥霍浪费却认为仅仅是一个工作作风问题,以为只要通过宣传教育并辅之以行政手段,就可以加以制止。于是。
作者 杨新培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学院
出处 《新疆社会科学》 1988年第4期110-114,共5页 Social Sciences in Xin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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