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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民法中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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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可见,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中,误解可以作为当事人要求撤销或者变更已成立的法律行为的根据,具有破坏现存法律关系的效力,对于法律关系的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本文试就误解的含义、法律特征等,谈谈自己的看法。
作者
王贺军
出处
《法学评论》
1987年第2期20-22,共3页
Law Review
关键词
法律行为
对方当事人
重大误解
民法通则
法律关系
法律特征
仲裁机关
民事法律制度
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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