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内外实践证明:用法律手段协调“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是解决现代环境问题的最切实有效的方法之一。自六十年代以来,随着现代环境问题的出现和日益尖锐化而诞生了现代意义的环境法。这以1967年日本的》公害对策基本法》和1969年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等一系列环境领域基本法的颁布为标志。到目前为止,许多国家在环境立法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据统计:美国制定的环境法律法规有120多件,日本有200多件,西德有160多件,苏联及东欧国家、欧洲共同体成员国。
出处
《法学评论》
1987年第2期64-68,共5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