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诉讼实践中很值得引起注意的问题,就是在一些地区出现了公民怕作证和司法工作人员难取证的现象。据了解,怕作证有下列五种情况:一怕作证影响经济收入。就厂矿来讲,有的对出庭的证人扣工资。特别是对厂矿有利害关系的案件,若证人作证不利于本单位就更是如此。就农村来讲,过去农村作证记工分,但自实行农村承包责任制后,对来自农村的证人作证就不再有新的规定,使证人误工补贴落不到实处。例如有的案件,审判人员通知村干部来作证,尽管他已来了,也未计较误工补贴,却因对其住宿费无法解决,在一气之下。
出处
《法学评论》
1987年第4期44-46,共3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