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这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为了和大家一起学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笔者愿就企业破产法的几个具体问题作一粗浅论述,以求赐教。一、破产界限问题。目前国外大多以不能清偿债务为限,如日本、法国等,我国以什么标准作为破产界限呢?在企业破产法的草案稿中曾经提出过两种观点,一是以负债达到注册资金的一定比例为限;二是以负债达到自有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的一定比例为限,如果我们采用前者,存在许多企业、尤其是老企业都没有标明自己注册资金的问题。
出处
《法学评论》
1987年第5期58-60,共3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