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它明显地区别于公民和法人。民法上关于公民行为能力的限制以及法人的成立、合并、分立和解散等一系列制度,对国家均不适用。国家作为民事主体既不等同于公民,又不是法人的扩大,而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国家作为特殊民事主体的特殊性可以表现在以下方面:1.在特定场合下国家才成为民事主体。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矿藏、水流专属国家所有,铁路、航空等企业和设施由国家专营;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依法征收的税收归国家所有。苏联法律亦规定:对无主财产。
出处
《法学评论》
1987年第5期70-71,共2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