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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重点问题讲座提纲(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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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七讲财政法律制度一、财政法的概念(一)财政法的调整对象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而凭借政权力量,直接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的活动。凡国家向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征纳税收或提取利润等国库收入形式筹集国家资金的活动、以财政拨款等国库支出形式供应国家资金的活动,以及国家对国家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活动,均属于财政法所指称的财政的范畴。
作者 罗明达 李玦
出处 《法学评论》 1987年第5期82-88,共7页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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