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律体系,是摆在我们法制工作者面前的首要任务。我国社会主义正处于初级阶段,少数民族地区又处于初级阶段的低层次,经济落后,生产力低下,文化教育跟不上去,人们的法制观念相对淡簿。在这种情况下,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如何从实际出发?如何为经济建设,为民族地区生产力的发展服务?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本文拟对这一问题谈点个人粗浅的看法。
出处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8年第4期16-20,15,共6页
Journal of Northwest Minz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