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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地租和地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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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赵紫阳同志指出:土地是生产资料,也应是商品。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在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并可以转让的情况下,我国的土地已经具有了商品性,土地所有权的经济意义明显上升,因而,社会主义的地租和地价已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范畴。在这种情况下,对社会主义地租和地价中的一些问题,进行理论和历史的分析是不无意义的。一关于地租、租金和土地价值所谓地租,就是依靠土地所有权而获得的收入。历史上存在过各种不同的地租,它们的共同之点,都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资本论》第三卷,第714页)这说明,真正的地租只同土地的所有权(垄断权)相联系。地租与租金不同。
作者 张斌
出处 《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88年第6期22-24,共3页 Journal of Tianjin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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