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用社之所以称之为信用社,是因为它有自己特殊的质的规定性,按我个人的理解这就是“民办”与“三性”,即:信用社是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具有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充分发挥农民资金互助和民间借贷的作用。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信用社部分质的规定性已逐渐消失,同时产生了一些非信用社的属性,换句话说,我国部分信用社已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型”。
出处
《金融与经济》
1987年第11期15-17,共3页
Finance and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