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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为企业办理转借贷款必须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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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普遍存在着银行为企业办理转借他人的贷款现象,使一些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小集体企业及个体户从银行套取贷款。例如:某一专业银行基层行去年五月份就为一个商业门市部办理了为期半年的9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实际上这笔款是门市部专门为一个小集体企业(实际是个体户)而借的,向银行贷款之前,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上明文规定,用款人除按规定交付银行利息外,还要在半年之内交7千元给门市部。而这笔款十月底到期,不能如期收回,成了逾期贷款,使银行承担了较大的贷款风险。我认为象这样类似的贷款,有必要制止,不能允许再发生。因为: (一) 从资金管理来看。1. 企业流动资金管理办法中已规定:企业之间不准相互借贷,收取利息。而转借贷款不仅从银行套取贷款转借他人,而且从中收取利息,
作者 袁芳梅
出处 《金融与经济》 1987年第2期60-60,共1页 Finance and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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