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法国,如同在其他欧洲大陆法律传统的国家一样,建立了一些著作权代理公司作为施实著作权法的重要手段。它们的主要职责是接受其成员授予使用作品的部分或全部复制权和表演,之后,代作者与使用者签订合同,监督使用情况,使作者的利益不受侵犯,并从使用者手中收取由于使用作品而必须支付的版税,在扣除了正常的费用之后,将版税交给作者。建立著作权代理公司的好处在于能够更有效地保护作者的权益,因为作者本人缺乏必要的能力和手段随时监视自己的作品被使用的情况。
出处
《中国出版》
1987年第10期104-109,共6页
China Publishing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