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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纠纷案例答疑(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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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十六、有一份出售茶叶的仓库交货的合同,数量为10000公斤,总值25000美元。合同规定买方应于10月份以内提走货物,卖方已将提货单于10月1日提交给买方,买方也付清了货款。事后买方直至10月31日尚未前来提走货物,于是卖方将货物搬移至不适合存放茶叶的另一个仓库,致使茶叶与牛皮混存在同一地点。当买方于11月15日提货时,经检查发现,有1000公斤茶叶因与牛皮串味而失去商销价值,而其余9000公斤因距离牛皮较远,其品质未受影响。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主张索赔的权利?双方各应负何种责任?为什么?
作者 钱益明
出处 《国际经贸探索》 1987年第4期42-51,74,共11页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and Trade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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