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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俞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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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华××,某市电镀中心筹建处负责人。俞××,某市广播电视配件厂(以下简称“广配厂”)电镀车间主任。孙××、邓××、赵××分别系电镀车间保管员、生产调度员、电镀工。一九八五年五月,华对俞、孙、邓、赵等人讲:“将来你们车间要并到电镀厂”,“电镀厂资金不足,我们是不是想想办法,搞一批化工原料过来,为今后生产作个准备。”之后。华、俞等人多次策划,准备从“广配厂”电镀车间偷运化工原料到电镀中心筹建处。其间,孙等人提出:“
作者 傅家绪
出处 《法学评论》 1987年第3期56-57,共2页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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