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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人团体的诉讼主体资格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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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非法人团体,又称非公司性社团。刘家兴同志曾将其含义概括为:“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独立社会组织。”(《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第133页)有学者认为,非法人团体须“为多数人组成,有一定的组织、名称、事务所或营业所,有一定的目的,有一定的独立财产”。(《法学丛刊》1983年第3期)日本学者伊藤真在《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中谈到,非法人团体须具备“对内独立性”、“对外独立性”、“财产独立性”、“内部组织性”四大要素。
作者 袁岳
出处 《政法学刊(甘肃)》 1987年第2期13-15,9,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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