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对受贿罪几个争论问题的探讨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一、受贿罪主体的范围受贿罪是特殊主体的犯罪,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企事业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但近年来,由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现象日益严重,在我国的有关刑事政策和一些学理解释上,对受贿罪主体的范围有超越立法解释而加以扩大的趋向。
作者 申易
出处 《政法学刊(甘肃)》 1987年第2期35-40,共6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