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对所得额的征税起自建国之初,而比较系统地建立对所得额征税的制度,则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开始的。目前,各种所得税在税收总额中的比重日益增加。所谓所得额,是指企业、经济组织的收益额(股息、红利、利息等)、利润额和个人的纯收入额等的总称。我国对所得额征税的意义是: (一)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巨量资金,税收是它的重要来源之一。国家通过多种税分配和再分配国民收入形成国家集中的税收收入。首先在流通领域对流转额征税。
出处
《当代财经》
1987年第5期101-104,共4页
Contemporary Finance and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