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知识产品,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精神领域中所创造的产品,具有科学技术、发明创造以及文学艺术创作等多种表现形式。尽管知识产品的表现形式各有不同,但它们都具有以下一些共同特点: 1.创造性。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不同,它不可能是以前出现的产品的简单重复,而必须是有所创新、有所突破。例如,科学发现应当是“对至今没有认识的可以证明是正确的物质世界的现象、性质和法则的认识”(《科学发现国际登记日内瓦条约》);文学。
出处
《政治与法律》
1987年第2期23-25,共3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