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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地方性立法的法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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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日益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已颁布了包括新宪法在内的四百多项法律和法规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其中三百多项是经济法律和法规。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府部门也制定了上千个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一九五四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立法权的唯一机关。”在当时为了集中进行有计划的国民经济建设,加强中央统一领导。
作者 庄金锋
出处 《政治与法律》 1987年第1期16-17,共2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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