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在各种民法论著中几乎一致认为是“四要件”,即构成民事责任应当具备四个条件:①民事违法行为;②损害后果,③民事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④主观上有过错。(参见《民法通则讲话》、《民法教程》、《民法总论》等)。我认为,把民事责任构成概括为“四要件”,明显存在不妥之处。为此,笔者冒昧提出自己的浅见。一、“四要件”说有片面性,因为这些并不是所有民事责任方式所必须具备的。
出处
《政治与法律》
1987年第1期33-34,共2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