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效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这一规定表明了我国企业法人的一大基本特征,即企业法人要有自己的组织章程。企业只有依照自己的组织章程或条例来设立组织机构等并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所以,法人组织章程是我国企业法人设立时的法定要件。但目前我国一些企业在申请法人资格时,却不太重视法人组织章程,有的甚至把提交法人组织章程看作是过场形式而不认真起草自己的组织章程。
出处
《政治与法律》
1987年第5期17-19,共3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