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几年来,在持续大幅度增长的经济纠纷案件中,混杂着一部分诈骗贷款、买空卖空、投机倒把与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注意发现和及时将经济犯罪案件移送给侦查机关,是经济审判工作配合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斗争,防止就案办案,体现经济审判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保证移送工作的质量,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有的同志不管经济犯罪嫌疑多大,是否属实,数额大小,也不管情节轻重,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就匆忙移送,虽然行动迅速,其实并不慎重。
出处
《政治与法律》
1987年第5期47-48,共2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