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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有赡养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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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张传梅,女,61岁,某矿退休工人。被告:王衍想,男,33岁某矿工人。原告系被告生母。87年3月,原告张传梅以身体多病、生活困难为由,告到法院要求被告王衍想赡养。被告辩称自己有养父母在山东,每年需尽赡养义务,且本人生活收入较低,拒绝给付赡养费。此案在审理中,法院认为被告自回东北顶替继父接班工作后,即同原告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两次开庭调解,达成协议,被告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八元。
作者 任庆忱
出处 《法律适用》 1987年第9期16-17,共2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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