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通则对民事权利作了四项规定,即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对权利主体依法应当享受的各项民事权利,都分别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从一定意义上说,财产所有权是行使各项民事权利的基础,有很多民事权利的行使,是以财产所有权为先决条件。比如财物的买卖、赠与、租赁、借贷、借用、损害赔偿等民事法律关系,只有确定了财物所有权,所有人才能进行出卖、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只有财物所有人才能行使出租、出借、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在人身权中。
出处
《法律适用》
1987年第6期5-5,共1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