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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能判决“拆房还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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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刘国柱家共有祖遗房屋一座,共二进。前进于1944年被日本人烧毁后,刘家曾借给他人搭了两个简易厂棚,供其经营之用。1950年刘家收回自用。1951年,被告霍路弟(女)之父霍胜祥同原妻及家庭脱离关系后,来到刘家所在村镇。同年9月,经原告刘国柱同意,借其家一厂棚作打铁使用。后征得原告同意,将该棚拆除扩大升高,改建为一座三面木板,一面依邻居墙。
作者 纪敏
出处 《法律适用》 1987年第6期24-25,共2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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