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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们之间的收养关系没有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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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原告:黎惠芳,女,74岁,农民。被告:覃燕秀,女,46岁,农民,系原告之养女。原告黎惠芳以被告覃燕秀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理由,于1985年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覃燕秀定期付给她赡养费。案经法院受理后查明:被告覃燕秀的生父覃启德与原告黎惠芳的丈夫覃启良是堂兄弟。1944年黎惠芳夫妻经覃燕秀的生父母同意,并口头商定,由黎惠芳夫妻付给覃启德夫妻两担大米为酬金。
作者 黄昭能
机构地区 广西分校
出处 《法律适用》 1987年第5期26-26,共1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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