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制度规定,企业应从税后留利总额中提取10-15%按纳税进度进行补允自有流动资金。我认为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有一定的困难。因为企业留利中包括了五项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后备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各项基金有各自的使用范围。补充流动资金是扩大再生产的范畴,应从企业发展基金内解决。但在核定五项基金比例时,各个企业五项基金所占的比重均不一致,特别是一些职工人数多、机械化程度低、劳动生产率低的微利企业,奖励基金所占的比重相当大,笼统提出按税后留利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补充流动资金,企业难以接受。以鹰潭市磷肥厂为例:1985年度留利总额为89599.40元,其中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为76159.49元,占85%,发展基金为13439.91元,仅占15%。
出处
《当代财经》
1987年第2期38-38,共1页
Contemporary Finance and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