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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是社会的法律工作者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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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这就明确了律师的职业性质属于国家公职,同资本主义国家作为自由职业者的私人开业的律师区别开来了。律师的社会地位,同检察、审判人员一样,都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尤其是我国司法制度和律师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笔者认为关于我国律师的职业性质问题,有必要作进一步探讨,似以规定“律师是社会的法律工作者”更为恰当。
作者 庄问渔
出处 《政治与法律》 1987年第6期55-57,共3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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