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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应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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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这里所说的特定形式,应包括公证。这种形式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由国家规定。凡国家作了规定的,当事人就应当依照国家规定,采用公证形式。公证作为特定形式要件,给民事法律行为带来如下变化: 第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不同。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经公证就生效。而以公证为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经公证才能生效。第二,受监督的性质和范围。
作者 王能春
出处 《政治与法律》 1987年第6期62-62,共1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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