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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初探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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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律师暂行系例》第2条规定:律师"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可见,律师应聘担任政府机关的法律顾问是国家立法赋予律师的重要任务之一。它同其他法律顾问业务一样,理应蓬勃地开展起来。然而,由于政府机关所处的特殊地位以及人们认识上的一些原因,这项工作目前尚未得到充分发展。
作者 袁光祖
出处 《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1987年第4期20-2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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