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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的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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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03次会议于1984年8月30日制定并通过了《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收费办法》).由于该《收费办法》对民事诉讼和经济诉讼的收费范围、种类、标准以及负担原则等一系列问题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故在其后两年多的诉讼实践中取得了比较好的实施效果,但我们也应当看到,它仍然存在着许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为此,笔者仅就以下几个方面略述管见。一、行政诉讼案件也应当收取诉讼费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但此类案件是否象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那样也需收取诉讼费用?
作者 赵钢
出处 《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1987年第1期67-70,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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