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准确认定诈骗财物的数额是正确定罪量刑的重要前提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对传统的诈骗罪中数额的认定比较容易掌握;而对采取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进行诈骗的数额的认定尚有分歧。本文试就这一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审判实践中,我们一般把诈骗犯罪的数额(包括财物折款)分为五类,即受骗损失数、实骗数、行骗数、累计数以及诈骗未遂数。这五种数额,到底应该认定哪一种数额呢?有的认为是受骗损失数,有的认为是行骗数等等。笔者认为,认定诈骗的数额,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抽象地认定那一种数额,都是形而上学的。因此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认定。一、受骗损失数:是指诈骗分子的诈骗行为所实际造成的损失数。这有两种情况,一是诈骗钱财造成的间接损失。如:甲诈骗乙方巨额款项,致使乙方倒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