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任何事物都是有机的整体,犯罪构成亦不例外。我国刑法学的首要任务就是系统而深刻地揭示犯罪构成的有机结构。犯罪构成是规定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诸方面要件的有机结合体。我国刑法典是采取总则的一般规定与分则的具体规定有机结合的方式规定犯罪构成的,并且犯罪构成不是规定在刑法分则的具体条文中,而是作为有机结构体现在整部刑法之中. 一、犯罪构成是有机的结合体在现实的犯罪活动中,任何犯罪行为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过程,其不同发展阶段和形态之间必然存在时间顺序和逻辑联系.任何犯罪都必然经过一定发展阶段,行为人的主观犯罪意志表现为客观的犯罪行为,不可能是一瞬即逝的。行为停顿在不同发展阶段上的不同形态所表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各不相同的.在行为发展过程中,行为人可能因某种原因而终止犯罪,使行为停顿在一定的发展阶段上,表现为一定的静止形态,诸如既遂、未遂和中止等。不论犯罪行为终止在哪种形态上,都必须具备犯罪构成,方可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