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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也可构成玩忽职守罪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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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我国刑法学的传统观点,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个表述着重于犯罪主体和客观方面,对主观方面却表达得不太明确。不过,在具体阐述构成该罪的主观方面时,我国目前几乎所有刑法学教科书及其它有关论著都一致断言只能是过失(即职务上的过失),根本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故意,并认为如系故意则构成他罪,而不再是玩忽职守罪. 对这个观点,笔者不敢苟同,认为它把该罪的主观方面限制得过于狭窄,完全排除了故意的一面,
作者 丁凌波
出处 《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1987年第1期96-9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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