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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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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宪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引者注)的工作。"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修改的《地方组织法》也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本文试就加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一府两院"的监督问题略抒己见。
作者 肖秀梧
出处 《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1987年第3期11-14,17,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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