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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方法论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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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同样是一部《红楼梦》,“经学家看见《易》,道学家看见淫,才子看见缠绵,革命家看见排满,流言家看见宫闱秘事。”同样是法这一社会形象,霍布斯看到了强制,卢梭看到了意志,边沁看到了利益,马克思看到了物质性,凯尔逊看到了规范,庞德看到了社会控制,富勒看到了正义,诺锡克看到了社会效益。这种一花多果的现象是在人们积极反映客观外界的条件下形成的。其中的奥秘就在于不同的人在反映客观外界的同时。运用了自己特有的框架——概念和范畴的思维网络。而在这个框架中最主要的部分就是方法论,难怪有人点出了这样的命题:“一切理论探索,归根到底都是方法的探索。”
作者 刘惊海
出处 《当代法学》 1987年第1期8-10,共3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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