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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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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从一些地方情况看,人大监督“一府两院”工作虽然有了一些进展,但总的来说,还是监督不力。当前。
作者 刘庆才
出处 《当代法学》 1987年第2期50-53,共4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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